《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
遗嘱效力的判定标准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删除原有规定中公证
遗嘱具有的优先性地位,改为允许遗嘱人撤销或更改其先前所订立的遗嘱。
无论何时,一旦立下遗嘱,倘若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实质上背道而驰的
民事法律行为,则应被视作是对原遗嘱部分内容的撤销。
在有多份立嘱的情况下,若各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作为最终的执行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