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四个基本要素进行评估和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资关系: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双方都必须满足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其次,作为用人单位,其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适用于
劳动者,并且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具体安排,参与具有薪资报酬的工作活动;
最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必须被视为用人单位整体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