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男方有施暴倾向的情况时,女方完全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
离婚。
倘若在这种情境中,男方未能克制自己,导致对妻子施行了
家庭暴力行为,通常情况下,我们是能够确认这对夫妇之间的婚姻感情已经破裂的,他们既可选择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离婚共识,亦可寻求通过法律
诉讼途径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若采取后者方式,通常在经历司法裁决和审理程序后,法院将有可能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