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再婚夫妇在
结婚前所遗留下来的
债务问题,可依照如下方法进行处置:
若这些债务归属于其中某一位再婚配偶的个人
婚前债务,那么在法律层面而言,另一方无须为其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然而,若
债权人向该方提出偿债请求,该方有权予以拒绝。
但是,倘若该方自愿与对方共同承担此项债务,则该笔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