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签署了
拆迁协议之后仍未能顺利获得
安置房屋,那么
当事人便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请求法院裁定被告方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安置房。
其次,当
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完毕后,它将对双方产生具有约束力的
法律效力。
因此,无法如期得到安置房对于
拆迁户而言无疑是一种损失,而针对这种情况提起的
诉讼应被归类为
行政诉讼,以政府拆迁部门作为主要被告,诉诸法庭。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