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需要,您可以考虑申请进行
离婚调解程序,这不仅能够节省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是一种快捷便利的解决方式。
在离婚调解过程中,既可以由
当事人自主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调解程序。
此外,倘若夫妻双方在最初阶段仍具备协商的可能性,那么建议您们共同前往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服务。
在此过程中,请向法院明确告知双方已经就
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包括
子女抚养、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均已妥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这样,法院便可迅速为您们安排
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