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育权的归属事宜,建议由孩子们的父母亲自行充分磋商,如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由我们由人
民法院根据孩子们的实际利益及双方
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依法予以判断与裁定了。
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幼儿,因为其尚未形成独立的自我意识和生活能力,所以通常会优先考虑由他们的母亲亲自照料。
而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儿童,如果父母双方在抚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我们依据最有利于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需要以分割
同居期间财产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为由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
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