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若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动机,在透支行为中超出现有限额或
逾期期限,并经过发卡银行进行了两次正式
催收,但超过三个月后仍然未能归还欠款的情况,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罪行。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如下任一情节,即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