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农村危房不得采用强制性手段进行
拆迁,这是基于尊重和保障
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原则。
若涉及到
违法农村危房等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行政主管部门将发布公告,并给予
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自行拆除。
如若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且未对其房屋进行拆除,那么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据法律
法规,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