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协议终止之后,由原
承租方自行保留并有权携带离开。
若原承租方不欲将其继续保留,经双方友好
协商一致后,可以考虑以合理价格出售予出租房东。
然而,对于房屋内的装饰性构筑物及后续添置之物品,如地面材质、天花板构造,以及油烟机、空调等家电设备等,由于在拆除过程中可能对房屋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因此不应被随意携带出去。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