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了
劳务关系时,若提供劳务的一方由于其所提供的劳务给其他人带来伤害,则该责任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
而当接受劳务的一方履行完上述
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同时,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遭受了任何形式的损害,那么根据双方在导致损害发生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在提供劳务的期间内,若第三者的行为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了损害,那么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承担
侵权责任,并且同样享有权利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出补偿申请。
在接受劳务的一方完成补偿之后,亦可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