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纠纷所涉及到的
诉讼主体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明确为订有婚约关系的双方
当事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双方未能如期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且女方坚持不愿归还男方所支付的
彩礼,在此情况下,男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女方将彩礼全数退回;
而如果两位新人已经成功领取
结婚证书,但并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男方希望在两人
离婚之后能得到彩礼退还的诉求,同样会受到人
民法院的充分尊重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