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对方顽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独自向法庭提出
诉讼离婚请求。
此时,法院将依据原告的
诉讼请求诉求以及相关
证据来判定双方是否具备
离婚条件,而并非为满足某一方对离婚的坚决反对或强烈抵触情绪,就可以左右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
换言之,当法院正式受理离婚案件之后,首先需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并且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法院应当依法批准
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