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若女儿请求跟随母亲生活,
抚养权是可以进行相应变更的。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父母任意一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
(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受伤无法再履行对孩子的
抚养责任;
(二)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或者采取了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亦或是他们与其孩子的共同生活方式对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已经年满八岁的孩子,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这一方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四)除上述原因之外,还有其他合理而且充分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发生。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