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不动产抵押尚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这并不妨碍
抵押协议的成立和有效性得到法律认可,然而却会直接影响到
抵押权的确立。
换句话说,如果未能完成
抵押登记程序,那么尽管抵押协议仍将具有
合法性且具备实际执行效力,但是抵押权却无法顺利设立。
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是无法对该不动产享有的权益进行附属性的优先享用偿付权利的。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着手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的最终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