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送达的
传票后,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径直展开调解工作,而是会先行对
当事人双方进行深入细致的咨询沟通。
若经同意,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且能够在事实清晰、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然而,若调解未能实现预期的结果,法院便会着手安排正式开庭。
当然,若有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法院亦将尊重其意愿,直接进入庭审阶段。
但是,对于涉及到
离婚诉讼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如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果,则应依法准许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