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遭受
工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相关责任,向劳动者提供如下补偿款项:
首先是员工在接受治疗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
工资以及相应福利待遇的费用;
其次包括员工被认定为五级和
六级伤残等级的相应津贴;
最后则是员工与工作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所获得的一次性残疾就业
补助金。
另外,如果由于工伤事件,导致员工产生以下任何类型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支付义务: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治疗工伤期间所享有的工资以及相应福利待遇;
第二种情况是五级和六级
伤残等级的员工每月所能领取到的
伤残津贴;
第三种情况则是当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员工应享受到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