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法律
法规,在交付
安置房之前,
房屋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方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强调,被征收方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
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3.若被征收人决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提供
股权调换房屋的责任,并与被征收人共同核算、结算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异。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实施的强制性交易的
行政行为,其得以展开的前提务必是
公共利益所需且已进行了公正合理的补偿。
当国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求且对
土地使用权人已给予相应补偿时,方可依法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由
拆迁人提出
司法强拆申请,按照法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