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下类型的
债务可视为夫妻单方所负之债:
首先是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数额超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其次,若某一方在
结婚前欠下的债务,且债权方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证实该项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示等用途时,此项债务亦应归属于夫妻中该笔债务所指向的单方面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