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制,如您对所收到的
房屋评估报告存在疑虑或异议,您有权直接拒绝签署该报告,同时亦可向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
当涉及到房屋征用和补偿事宜时,评估报告的有效性通常与其是否得到相关方的签名确认紧密相连。
为了确保被
拆迁方的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规定评估报告须经被拆迁方的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