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点,若有约定则按约定;
若无,则
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若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模糊不清,交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履行地;
如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履行地;
其他标的物,则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进行。
所谓
合同履行地,其实就是
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方。
借款合同属于
双务合同,其标的物为货币,因此,贷款方和借款方都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义务,而他们所在的地方也正是履行这些义务的地方。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需要先将借款划出,这就完成了贷款方应该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我们通常会认为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
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地点,不在履行地实施的履行行为并不产生消灭
合同义务的
法律效力。
既然合同履行地如此重要,那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吧:
首先,特征履行地规则,即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次,实际履行地规则,如果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则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最后,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却未实际履行,并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那么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