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二人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及其他诸多事项的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属于子女的条款,应当被视为赠与
合同的性质。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事后反悔并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那么就需要依据设立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
可撤销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即不得予以撤销。
离婚协议乃是夫妻双方在协商解决婚姻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割以及对无过失方进行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所达成的一种利益均衡的共识性文件。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所包含的夫妻双方将共有的
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实际上是他们在处置
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这种行为构成了无偿赠与的
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