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对于失业人士提供的
失业救济金并非一次性发放长达六个月之久。
通常情况下,这些
救济金将按照月份进行发放,而并非一次性支付。
若失业人士与其所在单位在失业发生之前已经累积缴纳了至少一年但不满五年的
社会保险费,那么他们所能获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十二个月。
倘若此类失业人士的累积
缴费年限达到了五年但未超过十年,则其能够获得的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将延长至十八个月。
至于那些累积缴费年限已超过十年的失业人士,他们所能享受的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二十四个月。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
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
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