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之债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需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权与
债务。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其
个人债务,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且有效的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已经实际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日常消费、共同经营事业或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此种情形便可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共同对此笔债务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