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享有单方面辞去
雇佣关系的权利。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必要的劳动环境,未能及时且足额地向员工支付
工资薪酬,亦或是未能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或者是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甚至是用
暴力胁迫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制员工进行工作,以及在没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强行命令员工从事危险作业,对员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都将赋予员工行使单方面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