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归还
彩礼之情形,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
首先是双方未能依法履行
结婚登记程序;
其次是虽已进行
婚姻登记,但在婚后却未能共同生活;
再者是在婚前行的赠与,这会导致给予方的生活出现严重困窘。
然而,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其适用前提均必须同时满足另一个必要条件:
即须以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
除此以外,男方无权向女方索取彩礼,若女方主动提出归还,则法律对此并不加以限制或禁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