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向
债务人发出通知。
通知的
责任主体为债权拥有者,即
债权人自身或其委托
代理人;
通知的时间应该在转让协议达成后,且在具体实际履约操作实施前进行。
告知债务人的途径多种多样,例如口头传达、书面信函、或是在某些特殊场合下,甚至可用到公告这一方式来完成。
同时,债权转让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条件:
首先,被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债权具备可转移的性质;
再者,债权转让所涉及的第三方
当事人需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权的转让事项达成共识;
最后,债权转让必须向债务人进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
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
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