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
借条还是
欠条均具有相应的
法律效力。
然而,当涉及到
借贷关系时,通常采用借条作为凭证更加适宜;
若非借贷关系引起的
欠款纠纷,则不宜将其写成借条,而应转化成欠条。
这主要源于欠条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可能源自于多种不同的
法律关系和事实背景。
例如,欠款可能因
买卖合同、加工承揽、
损害赔偿、合伙结账、企业
承包等多种原因产生;
也存在着诸多案件是由多种法律关系与事实交织在一起,最终形成了欠条。
相较之下,借条往往是由特定的借款事实引发,它反映出
当事人之间特有的借款法律关系,进一步揭示出当事人之间基于借款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而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负有支付款项义务的
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