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遭受
工伤事故后,不仅有权请求
赔偿诸如
医疗费用、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直接损失,而且在此过程中的
工资亦可依法获得全额发放。
若不幸导
致伤残状况,伤者更有权力请求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作为额外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其最终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义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