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您失去
继承的资格或待遇:
使用
欺诈、威胁等手段,强制或者阻止
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是取消先前立下的
遗嘱,如果这种行为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便会视为遗嘱失效;
擅自
伪造、篡改或隐藏遗嘱内容,或者将其销毁来掩盖事实真相;
为了取得更多财产,而对其他
继承人采取杀害等残忍手段;
明知故犯地与被继承人有过节并引发争执,以至于最终导致被继承人不幸身亡;
无视甚至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其进行长期、恶劣的虐待,
情节严重者也会丧失
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