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未签署相关文件且未在法定时限内启动相关法律程序,那么政府将无法实施
强制拆迁行为,此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强拆。
然而,若仅未签署文件,并且在法定时限内并未发起法律程序,同时拒绝迁离,那么政府可以依法申请由人
民法院来进行
强制执行拆除。
要使得这种做法具有合法性,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被征收者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其具体法律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将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其次,人民法院也无法进行强制执行。
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无法依法进入
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须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若无补偿决定,任何机构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已签订补偿协议,但仍未搬迁的;
二是已做出补偿决定,但既未搬迁亦未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诉讼的。
(3)必须对被征收者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周转房。
如未能提供货币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地点与面积等相关资料,则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当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
补偿原则,严重损害
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
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