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合同纠纷事项的审判过程中,任何宣称该份合同存在并且已经开始有效运作的
当事人,都必须负责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其所声称的事实确实如此;
反之,如果有人提出该份
合同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被解除、终止、或者遭到废除的主张,那么他们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这个变动的实际情况。
当合同的履行情况引发争议时,则由负有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进行阐述。
至于关于
代理权的争议问题,同样是由主张拥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