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无
抚养权者,你并不具备随时探望子女的权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
离异后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之一方可享有的,即是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而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则有义务积极协助对方实现此项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及时间安排,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换言之,作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你无法任意地进行探望,更不可随意地干扰孩子的日常生活。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在
离婚之时,双方已就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达成共识或经由法院作出裁决。
因此,在离婚之后,我们必须尊重双方的意愿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也需正当行使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