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不和谐的情况下,若
诉讼离婚,则可以通过
司法途径进行财产审计和转移行为的调查。
此外,为查明
婚内财产的真实状况,
离婚双方
当事人可行使自行调查权或寻求
律师协助调差事宜,但所有操作均需遵循法律规定。
倘若发现有任何一方刻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消耗夫妻共有的资产,亦或是
伪造共同债务以图谋私吞另一方的财产,此时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