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可撤销合同来说,并不必然地限于合同双方具有
撤销权。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存在
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现象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均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该份合同的申请。
然而,如果是由一方采用
欺诈、
胁迫等不当手段或是利用他人的急迫处境,使另一方不得不签署的合同,则遭受损害的一方才拥有
撤销合同的权力,而欺诈、胁迫行为的实施者以及利用他人急迫处境的一方则无法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要求。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