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
自首,其定义为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自动到相关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坦白,并全面陈述自身所犯之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在
量刑过程中的作用及自首可以减少刑期的幅度,并无明确且具体的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因为这取决于
犯罪情节以及自首情节的复杂程度,这些因素都会对最后的
刑罚产生各种影响。
然而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存在自首情节,那么
犯罪者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
处罚的机会。
2. 具体来说,关于自首如何影响量刑,我国《
刑法》中有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
对于这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予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待遇。
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甚至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犯罪分子如果能够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且经过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使得其他案件得以侦破,那么就可以视为有
立功表现,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
如果有
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
对于这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
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甚至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此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可以视为自首。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仍然可以
从轻处罚;
如果他们的如实交代能够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还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