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拆迁补偿相关规定的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请注意以下两点重要信息:
1.根据
法规第十三条的明确指示,对于拆除的非法建筑及超过法定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我们将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然而,对于在法定审批期内的临时建筑,我们将会按照勘探评估所得出的价格予以
赔偿。
若您因城市建设的需求而必须无条件地拆除临时建筑,我们也将不会对此进行补偿。
2.对于那些在
拆迁公告正式发布之后进行了室内装修或者扩建的房屋部分,我们同样也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但是,如果您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了室内装修工作,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发票金额,再减去每年10%的折旧率来计算
补偿金额;
如若您无法提供发票,我们将会按照勘探评估得出的价格为您进行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