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位被告被判处
拘役五个月之久,依据法律规定,若其具备特定的
减刑条件,便有可能获得相应的
减刑权益。
关于减刑一事,我们需要了解它其实是指那些已经依法被判处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他们身上出现了特定的减刑情节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执行
刑罚的机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所需资料,最终由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原
判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
刑事司法行为。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