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之后对方
拖欠款项不予归还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首先是协商和调解;
其次是申请支付令;
最后则是诉诸于
司法途径进行
诉讼。
具体而言,可参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此外,如果
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但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然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法院将会
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