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立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求: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方应各自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法定资格与相应的权限。
其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应具体且明确,以便于在实际操作中得以准确执行和认定。
再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充分反映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否则可能导致
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或被撤销。
最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得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