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有关人士因按照传统习惯而支付了
彩礼之后,如经查证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人
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申请:
首先是双方在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方面没有进行相应处理;
其次是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未能真正地共度时光;
最后则是由于支付彩礼在先并且给付款方因此遭受了生活上的艰难困苦。
对于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来说,要想使返还彩礼的申请得以通过,必须有双方
离婚这个前提条件作为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