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罚实践中,对在宣告无期
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又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由无期徒刑变化为
有期徒刑时,其所适用的刑罚幅度通常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改造,并且再次获得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其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限也可能进一步缩短至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如果罪犯不仅具有诚恳的悔意和切实的改造表现,而且还能持续展现出
重大立功行为,那么他们的有期徒刑期限甚至可被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