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人蓄意谋害
被继承人,或者在争夺遗产过程中对其他继承人实施了致命性质的伤害行为;
2、继承人存在严重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况,这种恶劣行径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3、继承人采用非法手段,例如贿赂或威胁等行为来阻挠被继承人设立或者更改
遗嘱,并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4、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定的因素也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