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形成,但其适切性尚不确定,既不能被视为有效,同样无法判定为无效,而是处在一种悬而未决、极具不确定性的境地中,是与有效和无效两种明显的合同形式有着显著区别的特殊存在;
2.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的确立与否,完全依赖于拥有追认权的第三方在规定期限内的明确态度。
只有经过该第三方的认可,
合同的效力才能得到确认并溯及至行为成立之初;
反之,若该第三方予以拒绝,则该合同将自始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