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系指拥有此项权利之人,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根据相关合约规定或遗赠
遗嘱内容,在他人合法所有的住宅上设定的对该住宅的占有及
使用权。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
益物权,其特性在于,居住权人仅能享有对住宅的占有与使用权益,而无法获得收益,因此也无法利用此权益从事诸如租赁等盈利行为。
在设立居住权时,各方
当事人应采取
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通常需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住所;
(二)住宅的具体地理位置;
(三)关于居住条件与要求的详细说明;
(四)居住权的
有效期限;
(五)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方式。
居住权的设立通常为无偿性质,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除外。
在设立居住权后,应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居住权登记申请。
居住权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居住权的
有效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例如5年、10年、20年甚至终身。
居住权不可被转让或
继承。
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当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离世时,居住权将自动终止。
居住权终止后,应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