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雇佣关系中的
劳动合同在规定的三年
期限届满之后,如果雇主方未能与员工进行
续签,那么他们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以弥补其损失。
具体而言,该
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员工在当前公司任职的实际时间来计算,每满一年即代表有资格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若雇主方能够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尝试与其续签,而员工却对此表示反对或主动向雇主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愿,则此种情况将被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