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双方婚姻关系仍有效的前提下,即使先前已经完成了
股权的转让事宜,亦不得就该部分股权进行
离婚时的分割。
然而,对于已转让股权所产生的相应款项(即所得价款),却是可以在离婚之际予以合理地划分。
根据现行法律规章,以下列各项皆被视为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
共同财产范畴:
包括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类收入;
生产、经营、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以及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等等。
当然,若
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除外。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