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若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且在经历发卡行的两次催缴之后,时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清,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被视为触犯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哪些情形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将会详加阐述:
(一)持卡者因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持卡者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三)持卡者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的
催收;
(四)持卡者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
债务的偿还;
(五)持卡者利用透支所得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