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所必须办理的各项手续如下:
1、若尊重
当事人双方意愿,愿意共同实现离婚选择的,当事人需通过深思熟虑充分协商,达成关于
财产分割及子女
抚养等方面的共识,签订详尽完备的
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申请备案,待度过离婚冷静期限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再次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提出
离婚证书申领请求;
2、如有任何一方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由该方当事人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的
起诉状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法院将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则将进入正式审理和裁决阶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