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诸如受到
胁迫或遭到
非法拘禁等强制行为而缔结的婚姻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然而,这些婚姻仍有可能存在瑕疵,并可通过申请撤销得以纠正。
对于因被迫与他人缔
结婚姻的受害者而言,他们有权向位于当地的地方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裁定该婚姻的解除。
申请撤销婚约的期限,应当从强迫行为停止执行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且在接下来的整整一年的时间内,这个受害者都能够提出其
申诉。
同样,如果受害者曾遭受过非法拘禁,那么他/她也有权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向法院
递交撤销婚姻的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撤销前是有效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
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且宣告
婚姻无效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